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8.01.01--2024.06.30)
2018年以来,广西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广西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高标准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区法院受理破产、强制清算及破产衍生诉讼各类案件11806件,审结10846件。其中,新收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204件,审结2133件;新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619件,审结600件。经审查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案件共1784件,其中破产案件1359件,强制清算案件425件,共清理债务约3018亿元,盘活资产总额约755亿元。
根据2018年至2024年6月30日的司法统计数据分析,案件审理呈现以下特点:
(一)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区法院新收破产、强制清算各类案件共4850件,同比增长17.43%。特别是2024年全区法院加大“执破融合”工作力度以来,新收破产与强制清算各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全区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稳步提升,共审结4455件,同比增长18.96%。
(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增幅大。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区法院共受理破产衍生诉讼6744件,同比增长20.26%;审结6391件,同比增长20.29%。破产衍生诉讼类型主要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5472件,约占81%)、对外追收债权纠纷(174件,约占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86件,约占1%)等。
(三)破产清算案件占比较大。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经审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共1359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1166件,占比约85.80%;破产重整程序185件,占比约13.61%;破产和解案件8件,占比约0.59% 。
(四)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区域分布不均衡。从案件区域分布情况来看,破产案件数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相关性,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南宁、桂林、柳州三个地区,合计受理2051件,占比约为52%。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则与各地企业出清政策、出清力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受理案件数处于前三位的地市为防城港、北海、南宁,合计受理708件,占比约为66%。
(五)破产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周期逐年缩短,破产案件平均办理周期从2022年的301天压缩至2024年上半年的124天。通过破产重整、和解,一批具有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破产案件成功办结,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优质资源重构,腾笼换鸟,重换生机,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行业。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广西法院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紧紧抓住构建破产审判综合工作格局、创新破产审判机制、强化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实现破产审判效能最大化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水平,助力构建法治化市场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细化府院联动机制,着力构建破产审判综合工作格局
实践证明,破产制度实施和案件办理均离不开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全区法院不断拓宽府院联动机制广度和深度,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府院联动+N”一盘棋破产审判综合工作格局,多点发力,多方合力,有效解决税款交纳、职工安置、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助推企业破产处置进入“快车道”,为破产案件高质高效审理、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发改委等24家联动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并分别与部分联动部门联合印发8个子机制文件,着力解决破产处置中涉及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信用修复、税务处理、职工权益保障、档案保管、机动车辆处置、银行账户业务办理等方面的问题。全区各地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地方府院联动机制,有力促进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比如,柳州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税院联动”一揽子解决破产涉税问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府院联动靠前服务机制,邀请发改委、投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召开论证会,为投资意向方答疑解惑。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中,南宁市、北海市“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两项指标获评全国优秀城市,桂林市、贵港市“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优秀城市。柳州市在全区率先成立破产衍生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破产衍生纠纷源头化解成效显著,相关经验做法在国家发改委编写的《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予以刊载推广。贺州市“执破融合”、“交房即交证”经验做法获《广西改革》《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报》等刊发。
(二)深化审判机制创新,着力解决破产审判实践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一是创新案件办理机制,缩短破产审理周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等18个规范性文件,从“繁简分流”、“执转破”程序衔接、管理人指定和评价、破产程序法律监督、破产资产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等方面,加强对全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全方位规范和指导,实现破产审判全过程制度支撑。全区法院对于普通和疑难复杂破产案件,重点突出“质效统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理程序,实现了“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大大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破产案件,尤其“执转破”案件、涉“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推行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严格控制简易破产案件审限,快速释放生产要素,促进经济转型。柳州市法院通过繁简分流,将破产案件办量平均用时缩短到423天,其中最短用时84天。北海市法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简易、低成本的破产程序,将无财产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审理时间限制在3个月内。全区各级法院积极创新开展预重整制度的探索实践,南宁、玉林、河池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全面开启企业预重整的探索和司法实践,实现破产案件的快速有效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9件预重整案件中,26件经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债务企业获重整成功。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1个月5天办结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永福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国能永福公司预重整案件中,以市场化方式引入“债转股”清偿模式,该案从预重整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74天,使案值达32亿元、关乎社会民生的老牌央企涅槃重生。二是加大“执破融合”力度,推动执行“终本清仓”。全区法院以制度促实效,强化组织推动,进一步完善执行移送破产的程序衔接,打破执破壁垒,依法出清一批执行不能案件,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促进经济转型。柳州、贺州、北海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由破产审判合议庭,由执行部门、执行裁判庭员额法官组成的执破合议庭并实现实质化运行,通过将长期无法执行的终本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力支持执行终本清仓工作开展,“执破融合”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对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企执行终本案件快速出清。贺州市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化解78件执行积案,涉及执行金额1698.4万元。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科技赋能破产审判提质增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破产案件受理信息自动推送系统,使关联案件的审判人员及时了解到破产案件受理信息,并中止相关案件审理,确保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及时参加诉讼。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在全区法院率先研发了“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实现破产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破产案件“全节点实时管控”、破产主体“全方位智能服务”。该院获评2021—2022年度全区数字广西建设和政务服务工作突出贡献奖,系获奖单位中的唯一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互联网+金融科技”理念运用到企业破产工作,与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创建了“南宁市企业重整投融资平台”“破产案件管理平台”,方便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利用通过平台功能提高对企业重整价值客观判断,利用大数据为意向投资人提供项目推介、交易撮合、投融资一体化配套服务,同时实现了办案法官办案节点管理、债权申报、钉钉债权人会议、线上查询破产财产、评估询价、物流服务、管理人使用资金线上监管审批、案款追踪管理等,确保法院有效地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管。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一是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不断壮大。全区各级法院均已成立破产审判团队,南宁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荔浦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与民事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其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荔浦市人民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实现了破产衍生诉讼集中在破产审判庭审理,保证裁判尺度统一,统筹破产衍生诉讼与破产案件协调推进。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破产审判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疑难复杂问题,通过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班、破产法论坛、学术沙龙等活动,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先后发布33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印象·刘三姐”原运营公司破产重整案、柳州正菱集团54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等2个破产案例获全国法院典型案例。三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破产审判规律相结合,始终围绕执法办案这个中心,以廉政风险防控为落脚点,以管案管人管事为目标,通过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标准、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等措施,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到破产审判业务和管理全流程,确保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廉洁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制定《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明确了管理人选任标准,实行管理人分级、破产案件分类制度,并以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作为选任管理人原则,以推荐指定、直接指定管理人作为例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每两年对管理人开展一次年度评价,从办案数量、办案效果、队伍建设、业务培训、成果转化、个案评价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综合评价,畅通管理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渠道,不断优化管理人队伍。此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管理人协同配合法院工作指引》《广西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明晰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履职定位,使管理人能够“放开手脚”,积极履职担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作用,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全区法院通过定期听取管理人工作情况报告、接收投诉与举报信件、个案评价等形式,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履职行为。
(四)优化破产审判理念,着力实现破产审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破产拯救理念,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全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依法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通过案件审理和引进投资人、灵活运用多种重整、和解程序,为困境企业提供精准救治方案,实现了涅槃重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柳州正菱集团54家关联公司等一批重大企业重获生机,“田七牙膏”“睡宝床垫”等一批知名产品恢复生产,河池“外滩一号”等一批“烂尾楼”顺利续建,阳鹿高速公路、陆川清湖光伏发电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柳州市“延龙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实现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后6个月内成功执行完毕,债权清偿率100%,盘活资产2亿余元,创造就业岗位60余个,在首届广西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大会上被评为全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拓宽投资人招募渠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投融资项目招商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联手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打造“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融资项目招商平台”,提供项目推介、交易撮合、评估询价、拍卖物流等资产处置全流程服务,加大破产重整新融资支持力度,着力化解投资人招募和破产财产处置难题,让债权人获得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将“互联网+金融科技”理念运用到企业破产工作中。比如,利用“淘宝+抖音+微信视频号”三大平台同步直播,通过资产“云看样”、法官与管理人变身“带货主播”,在线介绍企业资产及进行问题解答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利用法院的司法拍卖资源为破产企业节约拍卖费;运用预重整制度,打造“破产预重整+招商引资”新模式,依托政府招商引资平台优势,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前,邀请发展改革、民政、投资促进、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主动靠前服务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程序中提前进行“一站式”磋商,消除意向投资人的顾虑,稳定投资信心;借助政府招商引资渠道优势,加大优质资产信息推广和重整项目推介力度,有效提高破产资产的曝光度,为资产处置和投资人招募提供便利;与部分金融机构积极沟通,为资信良好的买受人、投资人向银行贷款开发担保服务产品,缓解授信对象资金压力,为意向买受人和投资人参与破产资产处置提供融资支持,助力破产企业资产顺利成交。三是坚持整体协同理念,营造破产审判良好社会氛围。全区法院不断加强与党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解决破产程序之外的相关事务。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力度,合力解决破产案件查人找物、打击逃废债、法律监督等问题。加大破产法治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强化对破产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宣传,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展示通过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鲜活案例、典型实例,讲好破产法治故事,传播破产法治声音,让社会大众感受到破产保护和拯救的制度价值,摆脱“谈破色变”的旧观念,大力营造破产法治良好氛围,彰显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担当。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亟待有效解决。一是破产审判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供给不足,预重整制度、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等破产实践急需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制约破产审判质效提升。“府院联动”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更多表现为因案协调,需进一步深化,实现常态化运行。二是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团队专门性、稳定性不足,破产案件办理经验难以积累和传承,破产审判人员素质与破产审判现代化要求还有差距,破产审判人才培养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人履职监督有待进一步强化。全区入册管理人数量与全区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匹配。管理人地域分布不均衡,管理人履职能力差异大,部分管理人履职经验不足,难以胜任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人选任工作,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同时,还存在对管理人履职评价空泛化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评价流程和标准,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
广西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增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创新完善现代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一)在破产审判综合工作格局构建上再深化。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积极突破个案协调,推动相关文件、会议机制等真正落实落地,确保破产处置平稳有序。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协作,加大对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转移企业财产、抽逃出资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在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上再优化。继续加强破产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破产审判相关配套制度,制定破产审判规范性文件汇编,全流程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确保在制度框架下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建立完善预重整制度,规范预重整案件办理,探索完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提升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继续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在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规范破产审判工作、管理人履职工作,切实做到以信息化管案管人管事,助推全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高效发展。继续强化执破融合工作,完善执行程序中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继续探索由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执转破案件,形成优势叠加,实现“移得出、立得上、破得了”,切实提高执行转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三)在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上再强化。完善破产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破产审判团队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专业化培训、常态化交流与指导、学术研究等多种途径提升破产审判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配齐配强破产审判人员,注意培养破产审判后备力量,实现破产审判队伍人员的相对固定化。健全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调动破产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和管理人评价标准,完善管理人入册标准,将管理人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强对管理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完善并严格落实管理人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自治职能,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加强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制度制约,提升破产审判人员、管理人从业人员廉政风险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理顺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建立相互配合和谐同向的关系,共同推动广西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在实现破产社会效益最大化上再发力。强化破产保护理念培树,营造破产即保护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报道宣传破产审判成效,积极传播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理念,大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价值,不断增强社会对办理破产工作的认同感。发挥管理人协会桥梁作用,积极对危困企业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探索破产企业盘活论证、清算新路径,引导危困企业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破产申请。进一步强化破产拯救理念,鼓励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于没有重整、和解可能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并及时出清。提升投资人招募及破产处置质效,通过运用政府招商引资平台以及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倡导金融机构开发服务破产处置的金融产品等举措,拓宽重整投资人招募和破产财产处置渠道,助力破产企业资产盘活,提高企业重整效率与成功率。
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为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进一步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区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站位、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奋力推进广西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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