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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

时间:2025-01-16

来源: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转自“破产情报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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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

随着破产审判专门机构的建立以及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推行,破产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多。在这一大背景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承担的债权认定工作愈发重要。债权认定工作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它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各债权人最终能够获得清偿的顺序及份额,也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以下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清偿的债权类型:拆迁安置债权、商品房消费者债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债权人申报债权中的安置补偿房屋或安置房屋折价款债权、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房屋价款返还请求权,应当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权优先于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抵押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人未申报为建设工程优先权,则无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申报时,一般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款结算文件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性和优先权的合法性。例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承包人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自己的工程款数额以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该企业的房产等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后,承包人可以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取工程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船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救援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产生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后发生的先受偿。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清偿,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求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优先权
担保物权优先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特定担保财产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权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担保物权是一种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担保物权优先权。担保债权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在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之前随时进行清偿。担保物变价款只有在清偿全部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时,才可用于对无担保债权的清偿。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注意点:1.对债务人与职工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部分,大部分意见认为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2.债务人缴纳社保中单位承担的部分,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属于《企业破产法》位列职工债权之后的第二顺位清偿的债权;3.债务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2N),其中N是经济补偿,认定为职工债权,超过N的部分作为惩罚性赔偿不能列为职工债权。

税收债权
企业在破产程序前欠缴的各种税款,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所欠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这些税款的认定需要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记录、税务稽查结果等相关文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但低于职工债权。

总结
破产程序的各类债权清偿顺序不同,一般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房款债权>工程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的原则,一些疑难特殊债权中,还需单独区分。破产程序的债权审查与确认有很多问题极为复杂,需要依赖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各方尽心协作,通力配合。

 

来源: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转自“破产情报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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