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以来,温州法院对符合条件的19件案件启动清理程序。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平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美权介绍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特点进行了评析。
案情简介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案件评析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
♦(一)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财产、家庭状况,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引导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申报,审核债务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报告,现场质询债务人,并对清理方案进行表决。
♦(三)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从债务人自愿申请和债权人同意启动清理程序开始,到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免除部分债务,均为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债权人对债务人生活困难状况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了债权人的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
♦(五)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表示,在温州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大背景下,温州法院敢为人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鲜活的司法实践素材,贡献温州法院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