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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财政局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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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顺利审理,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为保障破产清算所需必要开支及管理人报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数额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为准。

第五条  保障资金用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而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及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

第六条  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管理人报酬;

(二)管理人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审理中产生的尽职调查、公告、印章刻制、合理的差旅费等费用。差旅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

第七条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设立保障资金初审小组,初步审查保障资金使用申请。

保障资金初审小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组成。

第八条  符合保障资金使用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

破产案件办理中所需必要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确定,在保障资金中优先支付。

管理人报酬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案情复杂、处置困难的案件,可以酌情增加。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保障资金初审小组审查及保障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可以酌情增加管理人报酬,但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较为复杂,财产调查、归集及资产处置难度较大,债权人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酌情增加1万元;

(二)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安徽省范围内跨市,财产调查、归集及资产处置难度大,债权人人数在10至20人的,可酌情增加2-3万元;

(三)债务人财产需跨省调查、处置或特别分散,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上的,可酌情提高4-5万元。

第十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保障资金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管理人提出保障资金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基本信息;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三)破产费用组成及支出情况,需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应当逐项写明费用名称及金额;

(四)申请保障资金的金额及理由; 

(五)管理人履职情况;

(六)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七)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记载内容,应当一并提交费用开支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实际支出的破产费用较多或组成较复杂的,需提交破产费用的审计报告。申请酌情增加管理人报酬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应提交一式六份。

第十二条  合议庭认为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于7日内予以补正。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补正的,可以提出延期补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准许延期补正。管理人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后,案件承办人填写《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表》,报庭长审批。庭长审批同意使用保障资金的,报本院保障资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小组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监察室、破产业务庭、司法行政装备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保障资金审核小组根据破产业务庭的申报,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小组根据承办法官汇报的管理人办理案件情况、保障资金申报情况、合议庭初审意见及破产业务庭负责人意见等,作出审核意见。

审核小组经审核准予发放保障资金的,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款项发放;经审核不予发放的,由破产业务庭及时通知管理人。

第十六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管,依法接受合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八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金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除责令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障资金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训诫、降级、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2021年1月1日后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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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