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协会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协会会长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协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其他费用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会长办公会一事一议。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协会内部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制度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分管副会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制度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协会会长审批材料。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协会会长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协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