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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家咨询费管理制度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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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协会成员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协会专家咨询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本协会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制度的专家是指精通破产领域业务,或对相关法律实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破产业务领域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会长办公会一事一议。

第五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超出上述标准的由会长办公会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 
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八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秘书处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制度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