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相关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质效,落实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相关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相关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市政府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工作部署及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办理中资产处置配套机制,提升破产程序中有关不
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配合,依法履职尽责,设立业务专窗办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相关资料查询
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涉及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进行查询。管理人有权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进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始登记资料。
管理人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不动产原始登记资料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管理人申请查询债务人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应当场向管理人提供申请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日期、加盖查询专用章。
三、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不动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不动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除的,应允许管理人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原保全机构或受理破产法院持解除查封裁定书申请解除查封,或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解除查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解除债务人不动产的查封登记,不再办理除受理破产法院外的查封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动产抵押权的注销
债务人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债权优先得到清偿或者取得相应补偿的情形下,管理人应积极协调抵押权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出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债务人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予以解释。
抵押权人可委托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注销抵押登记。
五、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债务人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人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住建部门针对安全鉴定报告出具确认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
债务人不动产经拍卖、变卖等变价方式处置的,管理人和买受人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变卖协议(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债务人不动产经以物抵债的,管理人和被抵债的债权人可凭人民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债权人)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债务人本次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所涉税费未缴纳的事实,人民法院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由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债务人未移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待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满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经以物抵债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原权属证书作废。
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处置前应征得政府同意,且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能转移过户,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七、建立沟通会商协调机制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大对财产处置的政策指导以及对破产企业重整的支持力度,及时回复管理人提出的破产企业拟处置不动产涉及报批手续、转让后的使用限制、符合规划等问题。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企业破产行政协调事务建立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协调会议,邀请管理人协会代表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民三庭;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八、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受理破产法院包括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本意见除适用于破产程序外,亦适用于强制清算程序。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