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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公告(第二次)

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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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皖0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皖01破13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1)皖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5月31日起对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莱公司”)进行重整。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以来,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法开展接管等各项工作。基于奥莱公司重整工作的安排,管理人拟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对奥莱公司进行投资,为保障重整程序公开、公正,维护全体债权人权益,促进奥莱公司重整成功,现通过公开招募方式征集投资人。

一、企业工商登记情况

奥莱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211949,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金海花园A幢一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艳军,注册资本21000万元。公司现有股东为1个自然人、2个法人,分别为:股东杨艳军,认缴出资5100万元,出资比例24.2857%;股东安徽荣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300万元,出资比例10.9524%;安徽龙之建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3600万元,出资比例64.7619%。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工业、农业项目投资及开发;物业管理;商铺出租;房屋销售及租赁;酒店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奥莱公司已遣散工作人员,企业处于停业状态。

二、主要资产概况

 公司主要资产包括:土地证号为合新站国用(2015)第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奥莱公司,坐落在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濛河路以南、新蚌埠路以西,地号:Y75804,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229981.22㎡;终止日期:商业为2054年1月24日;住宅为2084年1月24日。土地属于未开发状态。

三、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4日,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材料33户,申报债权总额约53.21亿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主体适格债权人31户(含10户职工),审核确定破产债权总额约11.99亿元,债权分类主要情况如下:

1、已初步审查确认有税款债权1户,债权金额约872.01万元;

2、已初步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2户,债权金额约10.47亿元,担保财产为奥莱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濛河路以南、新蚌埠路以西[合新站国用(2015)第00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动产权证明号分别为合新站他项(2015)第023号、合新站他项(2015)第030号;

3、已初步审查确认有普通债权28户(含10户职工),债权金额约1.36亿元;

4、经人民法院决定为临时债权2户,临时确定债权金额为3,908.41万元。

以上资产负债情况供参考,具体以意向投资人经报名程序后自行调查的资产负债信息为准,债权最终确认情况以合肥中院裁定为准。

四、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须知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

2、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重整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重整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且通过管理人初步筛选的情况下,向管理人申请查询。

3、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基本条件

1、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足够的资金实力,具备管理大型企业集团的能力,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重整计划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其他偿债资金,并有足够资金支持重整后债务人的生产运营(复工复建),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不限行业,但具备上下游行业经营者身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3、重整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4、符合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可以作为联合体参与重整,联合体需要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及职责、联合体相互担保等情况,其中至少有一个重整投资人应符合全部资格条件。

5、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6、承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参与奥莱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愿意成为奥莱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愿意按本招募公告与其重整投资文件对彼此权利义务的安排而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或提交重整投资承诺。

五、招募方案

(一)招募公告

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披露平台以及其他自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奥莱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报名工作开始。

(二)报名

符合投资人条件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2年12月13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guan_li_ren@163.com。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1、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本项目重整投资的意向书(格式自拟)内容主要包括意向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自愿参加重整投资人遴选的声明、对投资人遴选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承诺,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

2、意向重整投资人企业情况介绍(包括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及相应证明材料;

3、意向重整投资人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和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流量等);

4、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同意参与投资人遴选及投资的决议复印件;

(6)载明投资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书面函件。

5、意向重整投资人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和征信证明材料;

6、意向重整投资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无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的承诺书;

7、意向重整投资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函;

8、如为联合投资人的,还需提交表明联合投资的共同意向及各投资人自愿对本次投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声明,并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

注:以上所有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按印,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报名时需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保证金

1、管理人在实际收到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材料后5日内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出具《意向投资人资格入围通知书》并安排签署保密协议书,报名参与重整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其收到入围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811230101250073500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意向重整投资人逾期未缴纳尽调保证金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尽调。意向重整投资人已报名视为无效,管理人有权拒收或不采纳其意向重整投资方案。

2、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100万元尽调保证金,并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可申请查阅有关债务人的相关材料,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除了从管理人处获取资料外,也可以自行对债务人进行调查。

3、意向重整投资人对从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意向重整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战略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对方赔偿损失。

4、管理人将依法如实披露管理人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但意向投资人据此制定重整方案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5、意向重整投资人所提交的重整方案未被采用的,其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自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如意向重整投资人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则尽调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6、在管理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意向重整投资人为正式重整投资人后(以发出的《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书》为准)15日内应缴纳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拟按奥莱公司的核心重整资产评估价或以正式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偿债总额(以两者中金额高者为准)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逾期缴纳的或不缴纳的,均视为放弃正式重整投资人资格,同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尽调保证金,并依法追究正式重整投资人应缴未缴的履约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六、重整方案的制定和提交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收到管理人出具的《意向投资人资格入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方案》。意向重整投资人未缴纳尽调保证金的,已提交的重整方案视为无效。重整方案应当包括重整方式(买断、合作等),重整资金来源,出资人权益是否调整,破产债权总额、种类、清偿比例、清偿时间和方式及是否调整,后续经营方案等。后续经营方案应明确奥莱项目的复工复建计划及资金来源、整体运营方案和收益预期方案等内容,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本宗地块土地出让招拍挂条件。但重整方案不得设置任何假设性前提,如规划变更等。

七、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1、对于已提交合法有效的《重整方案》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依据相关程序进行遴选。多家意向投资人报名的,遴选规则由管理人报告人民法院后确定并执行。经过规定的程序,意向重整投资人未被确认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的,其缴纳的尽调保证金100万元无息退还。

2、为保障债务人重整成功,在意向投资人提交了《重整方案》后,管理人有权在《重整方案》基础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意向投资人进一步完善重整方案。

3、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拟定的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将根据其《重整方案》及《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起草《重整计划(草案)》,适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4、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执行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将向拟定的重整投资人出具《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书》。自管理人收到正式重整投资人足额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向正式重整投资人依法移交相关资料,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如拟定的重整投资人不能按约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交相关资料,并有权依法追究拟定的重整投资人本案相关违约责任。

5、如《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的,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100万元无息退还。

6、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因正式重整投资人自身的原因,或擅自改变本项目土地出让招拍挂条件的,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正式重整投资人此前已经支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

八、其他说明事项

1、本公告仅用于推进奥莱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而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目的在于广泛通知和征集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在报名结束后,将根据报名情况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最终确定拟定的重整投资人。有关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及本项目土地出让招拍挂条件等具体情况,均以最终第三方评估、审计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为参考(临时债权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准)。管理人对本案资产、负债及土地出让招拍挂条件不作风险或瑕疵担保。

2、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向投资人应当尽职调查,审慎判断,并理性出具《重整方案》,并保证 《重整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实质推动本案的进程,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以不低于本案核心重整资产的预估价值的对价进行重整方案的设计。

3、重整计划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重整计划依法分组表决。拟定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协助管理人,事先向各组债权说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并征求各组债权人合理意见。

4、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如重整投资人未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对其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如因重整投资人拒不履约导致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对于超过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九、评审规则

(一)基本原则

1、评审过程应公开、公正,并公平对待所有意向投资人;

2、评审以保持奥莱公司存续和发展实现奥莱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各类债权人、债务人权益为目标;

3、如仅有一个意向投资人,且其满足上述招募条件的,则直接确定其为拟定的重整投资人;

(二)评审委员会

本次评审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进行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

(三)评审指标

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定的重整投资人,评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意向投资人的适格性;

2、重整方案的规范性;

3、重整方案的各项分值。

在意向投资人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意向投资人制作的《重整方案》将决定其评审分值。

(四)评审方法

1、全部重整投资文件组织现场开封,重整投资文件一份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其余交管理人组织评审;具体评选工作时间和地址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招募和评审工作由管理人组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评审委员会实施;

3、评审过程中,对重整投资文件中需意向投资人确认的事项,管理人可向意向投资人代表询问,由意向投资人代表作出答复,其答复具有法律约束力;

4、评审结束后,招募人应当场宣读评审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拟定的重整投资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5、评审细则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十、招募须知

1、本招募公告仅限于确定意向重整投资人,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的招募,解释权归属于奥莱公司管理人;

2、本招募公告所披露的相关情况为管理人调查所得,不代表管理人对债务人现状的承诺,仅为重整投资人提供参考,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3、本次重整以债务人现状进行重整,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方案》的,视为其同意按奥莱公司现状进行重整,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次重整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撤回招募计划,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项目重整投资。

十一、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18326680989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A座17楼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guan_li_ren@163.com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