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公告
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政法论坛》编辑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中国审判》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北大法宝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
本次评选申报公告发布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0日。此次评选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131个案例。
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委会评委共计52位,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和全国范围内各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入选案例由全部评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在过去一个多月时间内,经过共计三轮投票选出。
根据评审规则,当选案例需获得半数以上评委支持。第一轮投票得票数在前20名但未当选的案例,获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
(一)第一轮投票
第一轮投票有3个案例得票过半,确定当选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1-3名。
第一轮投票中,因第20名、21名票数相同(均为9票),基于鼓励破产界同行用工匠精神做经典案例的评选初衷,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提名奖共有11个。提名奖将由各联合主办单位另行发布。
(二)第二轮投票
第一轮投票中获得排名4-21名的案例进入第二轮投票。
根据第二轮投票结果,有5个案例获得26票以上的支持,确定当选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4-8名。
在第二轮投票中,有3个案例得票数靠前但均未过半(分别为25票、24票、24票),因此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第9、10名,通过第三轮评选通过“三选二”方式确定。
(三)第三轮投票
在第三轮评选前,考虑本轮投票很可能出现三个案例均得票过半的情形,秘书处确定规则如下:依据得票数高低来决定最终2个正选案例;票数最低者当选提名奖,排为提名奖第1个,其他提名奖依据第一轮得票数排名。
同时,为防止第三轮投票出现第10、11名得票并列而出现僵局,本轮次投票中特别安排一位评委未参与投票。当出现得票并列僵局时,由该评委投出最后一票确定最终当选案例。在计票过程中,得票结果排序清晰,未出现僵局,故该评委投票权最终未行使。
恭喜以下10个案例获评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
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中信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3.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案
4.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案
5.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破产裁定案
6.郑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7.黎嘉恩、陈文海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8.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9.广州南洋英文学校破产重整案
10.吉林森工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
首轮得票数:34票
申报主体:重庆破产法庭、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简介: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于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个省市。近年来,由于信托资金多投向房地产,加之违规刚兑,导致负债大幅增加,出现信用危机,由原银保监会监管,但信用危机仍未解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2023年5月26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及信托产品。2023年12月29日,重庆五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中,重庆五中院在坚持司法主导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配合,形成“司法主导+金融强监管”的府院良性互动,通力协作共同办好本案。审理中,重庆五中院直面信托行业陋习,坚持打破信托机构刚性兑付、严肃问题职工问责、从严掌握职工债权认定标准的做法对信托行业形成强有力震慑,有效传递了重拳治乱的强烈信号。重庆五中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审判理念,探索构建信托机构破产程序中信托产品处置规则,为信托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
首轮得票数:27票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简介: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是中信集团一级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前身是1987年成立的“北京国安宾馆”。近年来,国安集团生产经营受行业周期调整、对外投资激进等因素严重影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2022年1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国安集团重整。国安集团作为集团型企业下属企业超500家,业务结构、资产类型十分复杂。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资产价值约764.57亿元,债务规模将近2100亿元、债权人数量超千家且部分债权背后涉众多自然人投资者。同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是目前北京地区破产重整案件债务规模最大的司法重整案件,在受疫情严重影响情况下在6个月时效内提交重整计划、重整程序实现在1年内终止,重整计划提前2个月完成执行。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始终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在公司经营和治理、新主体运营价值保障、债权人权益保护、涉众群体维稳、庭外重组程序衔接以及重整计划内容等方面存在典型性和创新性。
首轮得票数:26票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
简介:日本公司上海国际株式会社,注册资本4.9亿日元,是一家综合性贸易公司,总部位于日本东京都中央区,在上海另设办事处,共有五名中国国内股东。2019年7月,上海国际株式会社陷入债务危机,于2019年9月12日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
2019年9月1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启动上海国际株式会社民事再生程序。2021年9月18日,上海国际株式会社向上海市三中院申请确认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债权并按照再生计划清偿。上海市三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承认上海国际株式会社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承认近藤丸人律师作为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监督委员的身份;允许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监督委员近藤丸人律师在中国境内监督上海国际株式会社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当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财产处分行为,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承认日本破产程序并给予日本监督委员(系管理人)履职协助的案例。在《企业破产法》跨境破产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本案明确了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区分了跨境破产承认与涉外民商事判决执行的差异,基于法律互惠认定了互惠关系,并确认了中日两国破产程序中相关角色的相似性,承认了日本监督委员身份并给予协助。
首轮得票数:25票,第二轮得票数:39票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联合管理人
简介:华信集团系以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为核心、由近二百家关联企业组成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经营范围涉及金融、能源、钢铁、贸易、房地产等领域,华信集团还通过投资、并购控股多家金融机构,曾是世界500强榜单中中国最大的非国有能源企业。但华信集团因盲目扩张投资、企业治理失序等多重因素,发生严重债务危机。截至2018年年末,华信集团账面资产约868亿元,负债高达1700余亿元,严重资不抵债。
在上海三中院的督导下,管理人对华信集团近200家关联企业进行摸排、调查与财务检查。审理中,上海三中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分批裁定将共计70家华信集团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4月26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石油基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6月23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2年4月1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终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3年2月28日,上海三中院裁定终结上海华信等70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同年6月2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终结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9月1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终结华信国际(舟山)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在本案之前,内地与香港之间尚无关于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先例。本案以化解重大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为平稳清理处置陷入危机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跨境破产、重大疑难资产处置等方面体现了办案智慧,并注重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在重大破产案件中的职责作用。
首轮得票数:20票,第二轮得票数:36票
申报主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简介:莱茵有限公司系德国亚琛地方法院工商注册簿注册的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开启破产程序,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为此作出了破产裁定,并指定Dr.AR作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12月19日,即2016年12月,Dr.AR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将莱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的某单元房产出售给新加坡某公司。为完成该房产的过户手续,Dr.AR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了申请,请求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的破产裁定及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
北京一中院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公告和审查,确认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同时,北京一中院依法查明《德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德国法院承认或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案例。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承认了德国亚琛地方法院的破产裁定和Dr.AR的破产管理人身份,并批准了其在我国的履职申请。最终,根据Dr.AR的申请,北京一中院准许将莱茵有限公司在北京的房产过户至新加坡某公司名下。
本案为我国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本案从跨境破产协助的本质需求出发,结合跨境破产承认程序要求,不仅在互惠关系认定方面实现突破,而且对法律适用标准、审查程序、后续协助安排等问题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进行解释论证,先行先试,探索构建全面审理路径,为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完善健全提供司法样本,填补了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实践领域的空白。
首轮得票数:14票,第二轮得票数:30票
申报主体: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简介:郑某某因失业丧失收入来源,为缓解经济压力,经人介绍投资茶叶生意和酒生意,后陷入骗局,损失约7万元。由其购买后厂家代销的“继昌益寿酒”因疫情无人看管导致酒变质无法售卖亏损合计约42万元。为填补投资亏损、还房贷及维持生计,郑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和向多位亲友借款等方式产生债务合计约88万元。郑某某虽找到新工作但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郑某某经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面谈辅导后,于2023年6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有未来可预期收入,其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符合重整受理的条件。2023年8月2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郑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本案的顺利办结为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配偶的调查范围和深度如何确定,债务人配偶如何简化高效参与破产程序等实务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可作借鉴的典型案例和参考。同时,本案对亲友债权如何灵活处理,以及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陷入僵局情况下,如何依法通过灵活设计表决权及表决组,平衡处理债权人权益保障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率,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首轮得票数:16票,第二轮得票数:29票
申报主体:上海破产法庭
简介: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浩泽公司),主营业务为净水服务、空气净化及相关供应链服务,主要资产包括应收款、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中包括在上海直接投资设立的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浩泽净水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股权。2021年3月,香港浩泽公司进入清盘程序。清盘人认为,香港浩泽公司在内地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大价值,但由于公司管理层拒绝配合开展清算调查工作,致使无法准确了解内地子公司状况,清盘工作无法顺利推进,故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香港法院作出《协助请求函》,商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认可香港浩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协助。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香港法院启动的公司强制清盘程序属集体清偿程序,申请人具备《试点意见》规定的“香港管理人”身份。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了香港浩泽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在香港,对在该地启动的清盘程序可以予以认可。并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认可了香港浩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对清盘人在内地履职给予协助,并对履职范围进行了限定。
本案对于总结积累涉港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案件的裁判经验,积极稳妥推动两地跨境破产试点工作具有典型意义,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积极对接国际最佳规则,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立场,为推动两地跨境破产法治建设有效参与全球跨境破产规则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首轮得票数:13票,第二轮得票数:27票
申报主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简介: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大高新”,)曾是黑龙江省老牌上市公司、哈尔滨市明星企业,亦是国内红极一时的知名校企,一度号称拥有千亿市值。工大高新旗下子公司运营的商业品牌“红博商业”系哈尔滨市地标性商业物业,为哈尔滨市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具有广泛的消费者和供应商群体基础。2016年以来,工大高新因内控失效、疫情影响等因素开始出现流动性危机,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于2021年11月主板退市并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简称“老三板”)交易。
虽然工大高新及其子公司债务规模不断扩大、不断涉诉涉执,但仍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哈尔滨中院”)于2022年11月裁定对含工大高新在内的五家关联企业(简称“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中院的指导与监督下,管理人协同各方攻坚克难,历时6个月圆满促成本案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日常经营逐步恢复。2023年11月,经管理人申请,哈尔滨中院裁定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现破茧重生。
本案系国内首例主板退市后在老三板重整成功的校企案例,是继北大方正和清华紫光后第三例大型校企重整案例,亦是深哈合作背景下破产衔接招商引资的示范项目。
首轮得票数:11票,第二轮得票数:25票,第三轮得票数:37票
申报主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介:广州南洋英文学校(以下简称“南洋英文学校”)创办于1993年,是全国首家双语(中英文)学校,广东省内久负盛名的老牌名校。南洋英文学校业务范围包括开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和培训中心。建校初期,为解决民办学校资金不足问题,南洋英文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共654笔4542万元,同时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从1998年底,广东省政府不允许再收取教育储备金,并要求学校退还。因举办者经营管理不善,南洋英文学校自此处于高负债运行至今。鉴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各类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从2005年至今都无法执行。
2022年7月18日,因债权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南洋英文学校重整案。2023年6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南洋英文学校的重整计划。2023年11月,南洋英文学校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实践中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破产和破产重整案件少之又少,没有可参考、可研究的案例,导致理论界、实务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争议颇多。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表决通过的案例。同时南洋英文学校是非营性民办学校,还存在着历史遗留的教育储备金问题,非常有代表性。
首轮得票数:12票,第二轮得票数:24票,第三轮得票数:33票
申报主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系企业管理人
简介: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前身是吉林省采伐公司,为全国首批57户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全国六大森工集团和全国制造业500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国资委。近年来,森工集团经营发展陷入严重困境,存在严重社会不稳定风险。
2020年5月1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森工集团破产重整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查,管理人认为森工集团与森工财务公司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向本院申请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长春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森工集团、森工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12月3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执行期内投资人因多种原因导致投资款不能如期到位,森工集团、森工财务公司及管理人先后四次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2023年12月4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2023年12月5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长春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长春中院于2023年12月10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本案为整体化解森工集团及下属企业面临的风险,结合下属公司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方案,通过市场化与法治化渠道、庭内庭外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构建新的企业经济体制。同时面对地方债务风险,通过“现金清偿+政策性贴息权益+债转股+信托计划受益权”等方式,充分利用国家贴息政策,最大程度维护了地方金融稳定。本案为吉林省首例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典型案例,为吉林省乃至东北地区解决大型企业集团破产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审理经验与审理模式。
(以上所有信息均依据申报材料提炼整理)
谨向以上经典案例申报机构致以热烈祝贺!
感谢各联合主办单位共襄盛举,共同组织完成本次高质量的评选。
感谢52位评委百忙中抽出时间,详细阅读所有申报材料,并严格依据自身的专业判断,选出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及提名案例。
感谢秘书处各位同学加班加点,高质量完成归档、计票、发布等工作。
感谢各申报机构对此次评选的大力支持,无论是否入选经典案例或提名案例,每个案件办理团队的努力都值得致敬。
如需进一步了解评审相关事宜,请致函:insolcase@126.com。
2023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秘书处
2024年4月29日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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