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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丨法答网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如何协调适用问题回复

时间:2024-06-06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一语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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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如何协调适用?

答疑意见

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如何适用的理解,既要注意到适用场景的不同,也更要看到规则的发展变化。随着实践发展和认识深化,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在不断完善,案件办理中如《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不足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应当适用《批复》第2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适用于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程序的案件,是判断购房人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标准。《批复》是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单纯解决购房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而是要根本解决商品房消费者能否取得所有权。因此,《批复》不仅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审理,也适用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第二,适用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既要注意国家住房宏观调控政策从放松限购、限售、限贷,到降低首付和贷款利率,再到更好支持稀缺人才、新市民、三胎家庭等群体购房的政策变化;也要注意司法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发展完善。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区分商品房消费者和一般买受人基础上,将对抗《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抵押权的范围限缩于商品房消费者,同时在“一套房”地域判断标准、“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二套房”参照适用等方面,放宽了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的完善。《批复》第2条则结合当下保交楼政策背景,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作了进一步发展,没有简单从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对于不违背“房住不炒”政策、符合刚性或者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情形,都依法予以保护。还应注意,对于以“以居住为目的”的商住两用房产购房人,也应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对待,按照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保护规则予以保护,而不应机械的认为仅普通住宅才能用于居住。此外,虽然支付全款仍然是商品房消费者获得优先保护的重要前提,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未能支付全款的原因有时并非购房者所致,《批复》第2条特别规定,只要是符合“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通过补齐剩余价款的方式,完善获得优先保护的资格,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更为全面。故从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目的看,《批复》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更完善,更应得到优先使用。

综上,实践中两个条文的适用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批复》第2条的规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葛洪涛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一语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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