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非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报备。会员证和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证与会员名册不一致时,以会员名册为准。会员名册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正式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2.住所地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3.入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4.参加成立大会,或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和缴纳会费;
5.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二)非正式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2.有志于从事与破产相关服务或研究的企业法人、社会机构及其他组织;
3.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提供相关从业证明或资料,并经本会批准和缴纳会费的;
4.近二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临时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2.住所地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外;
3.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担任管理人的社会机构;
4.向本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提供担任管理人的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正式会员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提供相应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证明、从事清算或破产案件相关业绩证明或资料,并签署提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承诺书等;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二)非正式会员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提供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或资料等;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三)临时会员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提供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担任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提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承诺书等;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四)会员资格变更
本会正式会员,因故丧失正式会员资格,但符合非正式会员条件,未提出退会申请,并自愿缴纳会费,可成为非正式会员。
非正式会员,具备正式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临时会员除外)和被选举权(非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除外),享有对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章程、会费制度、互助资金制度修改等重大事项表决权(临时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和会员合作;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正式会员按照本会规定,获得相应补助或补偿;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临时会员除外);
(七)按照本会规定,缴纳管理人互助资金。
第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会员:3万元/年;
(二)理事、监事所在单位会员:2万元/年;
(三)正式会员:1万元/年;
(四)非正式会员:0.5万元/年;
(五)临时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不交纳年度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秘书处负责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第九条 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后,给予下列行业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义务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办法及规章制度,严重损害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被除名的;
(三)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管理人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会员因退会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等随之自行终止。如有结欠本会款项或物品的,应立即清偿或归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交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会员书面提议、监事会提议,或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和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会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会会费补充,或专款专用于本会教育培训、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费用;
(七)选举或罢免本会的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及其成员;
(八)决定本会解散或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代表(以下称代表)由会员从所在单位个人执业人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代表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根据需要,会员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本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具有表决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会员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候选人,提名会长及副会长、监事长及副监事长候选人等。
会员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代表由正式会员选派,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理事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有权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理事职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当届会员中增补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单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选派的单位代表组成,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从业人员作为代表。理事单位在必要时可以更换代表,但更换的代表必须经理事会确认。理事单位代表离开理事单位的,其理事单位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在合肥市所在行业连续从业满二年,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且近四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理事单位代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理事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更换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在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从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
(六)向会员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七)根据工作需要,从当届会员中增补理事单位;
(八)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经1/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参会的全体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单位代表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五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单位推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或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的执行;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
(五)答复监事长或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处置突发事件;
(八)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其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或决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并提交理事会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对会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具体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四)建议提请会员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单位;
(五)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六)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秘书处相关人员聘任和工资薪酬等;
(七)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八)领导和决定本会具体的日常工作,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决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九)决定本会名誉职务人选;
(十)对会员申报破产费用补偿方案、管理人报酬补助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管理人报酬互助资金的收取、发放、结算和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或提请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单位代表由正式会员从其所在单位从业人员中选派产生,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监事单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会有权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当届会员中增补监事单位。
监事单位不得兼任理事单位。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单位选派的从业人员组成,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从业人员作为代表。监事单位在必要时可以更换代表,但更换的代表必须经监事会确认后生效。监事单位代表离开监事单位的,其监事单位代表资格自然丧失。
监事单位代表应当在合肥市所在行业连续执业满二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且近四年内未受过所在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人员。
监事单位代表应当切实履行本章程及监事会规则赋予的监督义务。
监事单位代表不得兼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也不得兼任本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对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日常会议及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四)对理事单位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六)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七)监事会列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列席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八)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出监督、罢免意见;
(十)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监事长办公会决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经1/3以上的监事单位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由2/3以上(不含本数)的监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不含本数)监事单位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会的重要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监事会向被监督对象发出的否定性监督意见或罢免意见,被监督对象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监事会反馈否定性监督意见整改或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设立若干监督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
监事长、副监事长从监事单位推选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办公会;
(三)对监事分工、履职进行部署、考核;
(四)签署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五)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并按其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决策和决定。
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监事长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办公会。
第七章 秘书长和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当届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会长办公会同意,可以设立相关工作部门,聘任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承担本会专门性工作和专业性工作。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从会员中选任。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成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主要由破产行业专家或学者组成,指导本会会员开展破产业务,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7月20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二届一次全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