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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让“良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重获新生

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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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系《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冉佳宁围绕“夫妻债务人破产首案”及个人破产相关问题对李曙光教授的专访,2024年9月30日首发于公众号“三联生活周刊”。转载已获得原作者和公众号“三联生活周刊”的授权。


受访者简介



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

【专访背景】


2024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一对债务人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这对夫妻破产。这是自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也是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他们将开始为期三年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个人破产清算会不会助长“老赖”逃债?借钱的债权人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


带着这些问题,《三联生活周刊》记者冉佳宁近日对李曙光教授作了专访。


1

本次案例是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裁定个人和企业破产有何区别?夫妻案例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李曙光教授:我们一般把破产分为三大类,个人破产、企业破产和政府破产。在世界范围内,其实个人破产数量远远比企业破产要多。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讲,他们都是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是现金流危机,只是主体不同。企业的主体是法人组织,破产会面临法人组织的消亡或重整,而个人破产的主体是活生生的,鲜活的人。在一个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大多数企业破产一般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生活,但个人破产,就是一个人现在和未来的生存问题。


在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术语使用比较普遍的是“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在我国,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个合伙人都属于自然人或商自然人。在国外,个人破产的主体是消费者的情况比较多,中国比较多的还是个体工商户。比如一个人想要经营一个小本买卖或者创业,需要借一笔钱来启动,一旦生意出了问题,这笔债他就无法偿还了。这对夫妻破产也是个人的身份来申请的,只不过他们两个人的身份是夫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案例的裁定也是一种进步。个人破产中厘清个人与家庭的资产和债务往往非常困难,夫妻共同提出申请破产则方便合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节约司法成本。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也有夫妻一方的个人破产,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婚前财产的证明,这是很复杂的一个程序。

2

根据报道,这对夫妻自从2009年毛巾仓库150万元库存被烧毁后,十年间负债达到了928万元,这种负债在类似的案例中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吗?

李曙光教授:上一例深圳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例是400多万元,相比之下900多万的负债算比较高一些,不过这是夫妻两个人的负债。而且这种情况在中国应该是不会少的,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达到了千万的水平,一般来说三五百万的规模居多,也有三四十万的小本生意,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比较少,到了经营不下去的时候,一般都得有上百万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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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案例是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个人破产的清算、重整与和解程序,对于债务人个人和未来生活来说,有什么区别?

李曙光教授:当债务人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需要核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信息做一个总体的估值,理清他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就是债务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和债权人谈判商定一个偿还债务的可行的计划。如果这个协议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法院就会批准这个重整计划进行。和解程序也是商量一个类似的偿债协议,但这个协议必须获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不但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而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换句话说,这笔债根本不可能完全偿还,那么也有一种情况是宣告破产的清算,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比如变卖房产偿还一部分债务,然后进入一段三到五年的考察期。深圳目前的两个清算案例考察期是三年,在美国一般是七年,在这期间,除了法院计算出的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的收入都要积极还债,考察期结束后才能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


4

深圳目前的清算案例比较少,在国际上也是这样的吗?

李曙光教授:首先我们要明确,清算其实是最古老的程序,个人破产就是从清算开始的。


我们知道,中世纪以前,如果一个人还不起钱是会被剁手剁脚甚至处死的,然后发展为让这个人来做奴隶,通过奴役一个人的人生来作为还债的手段,后来才变成执行剩余的财产,暂时豁免债务。人类的文明在个人破产上的进步,就是从惩罚主义到恩惠主义的发展,从最早的不把对方当人,当作物品来奴役,到尊重人的价值,执行财产进行物质惩罚。


从个人破产的发展史上看,清算一直是主流。直到1978年美国的《破产法》修改,才提出了“重整”的概念,最早也是应用在企业破产上,在1986年改革才把重整应用到个人破产上。在个人破产的重整方面,美国也在普及的过程中,所以目前国际上的主流其实还是清算。

5

公众对于个人破产案例的关注,很多在于关心会不会有“老赖”钻漏洞的情况发生,深圳是中国境内首个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地区,在个人破产条例中设置了哪些要求以严防逃废债?

李曙光教授: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截止到2023年7月,我国处于失信状态中的人数超过83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的数据,有上百万件案件的当事人因为没有清偿能力,导致民事执行程序执行多年仍未果。


人们叫失信人员“老赖”,这个词有贬义,指的是不讲信用,赖账不还的人。但事实上这些债务人里有相当比例的一部分是“良善债务人”,他们即使掏空家底也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又因生活所迫而四处躲避债权人。个人破产法制度就是要甄别出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即因经济周期变化、经营失败、个人疾病或失业等原因,丧失债务偿还能力,且不存在欺诈、恶意逃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人。深圳的第一例破产清算,是教培行业创业者先后遇到了疫情和双减政策,这例夫妻则是仓库遭遇了火灾,他们不是不想还债,而是实在还不起。


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初期,确实会有自作聪明的“无赖债务人”申请破产,他们觉得个人破产就是逃债的方法,甚至还有人假离婚,互相转移资产。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从一开始,就提出了申请前辅导制度,咨询后就会知道,你名下账户的每一笔交易记录,在大数据下都清清楚楚,基本是跑不掉的。而且法院受理了你的个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账户往来信息、工作甚至日常生活,相当于始终在聚光灯下,这样的生活绝对是很不舒服的,只是能保障你的基本生活,并且考察期结束后也要终身追责。


国际上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是很大的,比如美国2010年就有超过153万件个人破产案件,近年每年有六七十万件左右,日本则稳定在每年6-7万件。如果说一个逃废债的都没有,那也肯定不可能,我在美国看到过一个案件,一对美国兄弟,在加州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一艘船转移到了佛罗里达州的哥哥那里,被债权人提交证据到法院后,立刻被拘捕。因此个人破产一定要有相应的配套的制度,比如破产欺诈罪,未来我们民法也需要做一些相应的修改。现在我们的个人破产申请中的财产申报,如果被查出问题,只是法院不受理这个申请或者警告,在其他国家这甚至是不能随便申请的,如果审理期间发现了逃债行为会直接拘留。


大家经常把个人破产和逃废债放在一起讲,这是一个误区。我们虽然不能说一个制度能百分之百防止这种情况,但是也不能把一个概率很小的事件放大到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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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宣布个人破产后,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于清算后债权人的权益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该如何考量?

李曙光教授:很多人都说个人破产是对债权人的损害,这其实一点没错,所有的破产行为对债权人都有损害。但我们也要思考,这个损害到底是谁造成的呢?


我们刚才讲,个人破产的原因有很多,但债权人作为加入的一方,在借贷时就需要考虑到对方有可能失业、生病,有可能还不了这笔钱。所以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在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做考察,再去借钱。我们需要明确,任何个人、企业甚至国家借钱都是有可能还不了的,债权人需要承担这个风险预期。


但有了个人破产法之后,反而会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当前,个人信用评价在信贷市场里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我们熟悉的P2P、网贷和小额消费贷这些个人融资渠道,都是基本不考量个人信用的,清偿保证大多都来自熟人关系或者民间非法催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后,这些债权人则必须要评估借贷的风险。


市场经济下,借贷是一个自主选择、双方合意的过程,特别是很多债权人想要获得利息收入,风险不应该都在债务人身上。而且中国人借钱还有面子文化、讲义气的原因,但这种非市场经济的非理性因素,在市场经济中严格来说是越少越好。中国传统文化中重义气的一面当然要保留,但光讲义气,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那也是假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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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您刚才提到的中国特色文化,还有一些比较偏颇的传统观念,比如“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我们为什么认为它们不再适合现代社会了?

李曙光教授:这些观念大多都是来自于中国长久以来的家族文化,现在很多的家庭里,父母也是心甘情愿帮孩子还债的。但我们也有一个传统,叫“亲兄弟明算账”,这是我们现在要鼓励的,这是自负其责的文化,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


在过去以家庭为主的农业社会,一家人四世同堂,一个村子一共就几十户人家,市场交易很有限。而现在的市场覆盖全国甚至全球,商品的交流非常复杂,我们的交易行为大多是面对着陌生人,我们不能再用传统的面子和情分来建立信用。市场经济就是要让所有的陌生人的资源都能够在一个法律的框架下,能够有最优化的配置安排。所以我们说“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样才把所有的资源调动起来,市场经济才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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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需求在当下更加紧迫了吗?

李曙光教授:近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排名的192个国家里,中国排第31名,这里前50名的国家,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说这是营商环境的一个基石。在我看来,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因为它是一个财富的再分配,或者说是给那些实在还不起钱,但是诚实的人一个机会。我们把钱借给真正要做事的人,他没有做成有很多原因,只要不是个人的欺诈或者赖账,这个风险和损失大家来给他分担。


通过个人破产,这三到五年的时间他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除了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其他都要上交给债权人,在这期间他还是属于失信人员。只有经过考察期之后豁免了债务,他才能修复信用。而我们现行的个人信用制度下,这些失信人员即便清偿了债务也无法重建信用。所以这是一个很紧要的制度,我们需要给这些人信用上重生的机会,重新获得个人的尊严,他才能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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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距离全国性的立法还有多远?

李曙光教授:已经越来越接近了。这次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看到北京新的立法规划里,也提到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此次的《破产法》修改也涉及到个人破产的内容,但只解决了一小部分问题。我们国家的个人破产可能会单独立法来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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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需求在当下更加紧迫了吗?

李曙光教授:深圳的个人破产探索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个人信用评级的系统,我们还有很多配套的制度需要补齐,比如个人破产后的再就业问题、欺诈性破产的该如何惩罚等等。目前还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要跟上,我们法院和管理人的队伍也要跟上。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鲜活的个人,因此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去做。我们需要大量的公职人员和管理人来做这件事,指导他们申报财产,甄别这些财产信息。


深圳在过去的三年的实践里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我们毕竟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查证外地的财产有时都遇到阻碍。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需要培养一批专业的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管理人队伍,要有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税收减免和刑事处罚打击的跟进。这是一个过程,但是只有先把个人破产建立起来,大家才会慢慢把这个制度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