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e }}

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11-07

来源: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合管协〔2024〕1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10月24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二届三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4年11月4日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建设,规范开展工作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作用,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负责本会行业发展和战略合作、文化建设和宣传、会员权益维护和奖惩、互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团队建设等工作。本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落实市司法局和市管协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决定;

(二)参与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相关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三)经本会指派,参加或主持相关重大课题、重要问题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工作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议案;

(五)制定工作委员会活动细则,高效规范推动工作;

(六)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

(七)认真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做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报送工作;

(八)受理和调处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九)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常态化联系;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秘书、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本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始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委”组建工作小组根据推荐和申报情况,结合工作委员会实际需求,审核拟定委员提名名单,报请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1个工作委员会。

届中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增补委员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拟定增补委员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申报工作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准和良好的社会评价;

(三)品行良好,近两年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履行委员职责,遵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工作委会的活动;

(五)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会及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认真完成本会及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三)参与本工作委员会的表决事项;

(四)积极维护本会及工作委员会声誉;

(五)不得利用工作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不得损害本会及工作委员会声誉;

(七)委员变更工作单位、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报告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须至少提前1日向工作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工作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做好委员参会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监事会、秘书处或者本工作委员会主任提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自然年度内2次无故缺席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

(二)自然年度内4次因故请假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

(三)不能完成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规执业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和行业党纪处分、纪律处分的;

(三)在当年度业务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度考核的;

(四)不再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

(五)自愿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秘书1名。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员报名条件,且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或者连续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五年以上;

(二)个人信誉良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准,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

(三)关心行业发展,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充分谋划、有效推动工作委会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秘书由本委员会主任从委员内部提名,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得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制定并按时提交本工作委员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述职报告等;

(四)督促落实本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统筹安排专委会的工作;

(五)经授权代表协会参加相关会议,代表工作委员会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工作委员会秘书、委员;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主任不符合任职资格或者因其他原因辞任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该工作委员会工作,或者担任该工作委员会的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内部设置若干工作组,由主任指定1名副主任或委员协调该小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经本会委托或者指派外,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原则上不得以本会工作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是工作委员会执行机构。工作委员会秘书列席本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工作委会各类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各类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提出增补或者撤换本专委会委员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三)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委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

(四)就本工作委员会领域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各类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会方可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对参会情况、所议事项等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遴选1-2名擅长宣传工作的委员担任专委会的通讯员,做好工作委会各类会议、活动的摄影摄像和宣传稿件的撰写工作,并在活动后1日内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发布。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报送新闻稿件量不少于3篇。工作委员会主任应当做好工作委会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稿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自然年度内,工作委员会未召开会议或者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本会有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后仍未能及时改正的,该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主动辞去所任职务,或者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予以撤换。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本会拨款、社会赞助等。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应当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单项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内的,工作委员会须将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审批单等材料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后使用;单项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须先向本会秘书处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次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审批单等相关材料应当至少提前一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活动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部门)、活动内容和议题、参加人员及规模、是否涉及经费等;经费预算审批单中应当列清支出明细。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工作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本会奖惩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上”一词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