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投资人违约的预防及补救措施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数据,截至最近,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数为1877个,其中清算案件企业1490个,重整案件企业173个。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因壳资源价值或通过债转股方式化债,重整成功率较高,而非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率相对较低,除受到企业是否存在重整价值影响外,无法招募到具有实力的合适投资人是一个重要因素。投资人投资重整企业,归根结底是一种商业行为。资本的逐利性决定投资的本质是希望获得最大利益,债务人则希望通过投资人投入资金、管理经验或其他资源,化解企业债务,使企业涅槃重生,避免破产清算。如果投资无法达到预期利益,投资人违约将不可避免,最终导致重整失败。如何在保障投资人利益与实现债务人重整目标之间找到平衡,是重整中的难点,也是重整成功的关键所在。
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主要受到两个文件的约束,一个是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一个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重整程序中签订投资协议其性质与《民法典》列明的其他合同并无不同,其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均适应《民法典》规定。但重整计划是否属于合同,是否对投资人具有约束力观点不一。学术界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其一、司法文书说。主张重整计划是以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和债务人企业振兴措施为内容的法律文书,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与生效的判决效力等同。其二、决议说。认为重整计划是一种决议法律行为,属于依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决议,类似于股东会决议。其三、特殊合同。认为重整计划的本质是一种经过司法确认的合同或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破产重整事项的多方协议。
1.未按投资协议支付足额资金
投资人介入重整程序,一般是以支付一定资金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或注入一定资金弥补企业流动性的不足为对价,以取得债务人股权或资产。具体操作中,投资人的投资一般分几期投入,但投资人投入部分资金后,或因本身经济实力不足或因重整企业恢复经营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就停止支付后续资金,导致无法按重整计划按时清偿债务,重整计划无法继续进行。
3.其他承诺未能落实
管理人或债务人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招募投资人,在招募程序中就应当做好相关预防措施,防止投资人违约。
1.对意向投资人的背景、资产、债务、商誉、信用等进行调查和审核,综合考察和评价意向投资人的诚信、品牌、专业程度、经营团队,重整成功后对于项目的规划设想、运营思路、资源整合等因素。
2.要求意向投资人缴交投资意向金,具体数额为重整资金的一定比例,为吸引投资意向人报名,一般以不超过5%为宜。投资意向金无担保性质,当谈判失败后应当如数无息退还意向投资人。
3.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尽量细化包括经营方式、资产处置程序、审批流程等,对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包括违约金金额及损失的计算方式。设置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重整总金额的20%,如果投资人不履行协议,管理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设置合适的保证金,不仅可以看出投资人的实力,也是防止投资人违约的有效手段。
4.要求投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上签章确认,或出具单方《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投资协议和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内容虽有交叉,但各自功能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重整计划对投资人是否有约束力,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为避免歧义,投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签章确认不失为约束投资人的一种有效措施。
5.在投资协议中锁定投资期限
为了降低重整投资人违约的风险,管理人可以根据重整企业投资价值的不同,在招募重整投资人阶段设置投资期限。投资价值越大,投资期限设置可越严格。如能通过投资协议约定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投资必须全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可达到最佳效果。
6.在重整计划中设置调整条款或重新招募条款
一般而言,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一次性支付投资款难度较大,但分期支付投资款则会面临许多变数。因此,管理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设置调整条款,如投资人出现违约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计划予以调整;如投资人出现根本违约时,管理人可重新招募投资人,以提交办案效率,避免需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
投资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及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投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及按重整投资方案中约定的经营方案进行经营,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投资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要求终止重整计划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追究投资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投资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1.继续履行投资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因此,如果投资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可要求投资人继续履行投资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如因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落实到位,而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的,可以要求投资人采取补救措施。如投资人无法按时复工,完成烂尾楼建设,按时安置拆迁人,可通过购买其他房屋作为安置房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
3.赔偿损失
如投资人违反投资协议或重整计划约定构成违约,可依据协议要求投资人赔偿损失。如因投资人违约,造成清偿率降低,可要求投资人赔偿履约时的清偿率与违约时的清偿率之间的差额,或根据投资协议确定的损失计算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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