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年度考核奖惩方案》已经2020年4月10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年度考核奖惩方案》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4月1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年度考核奖惩方案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合管协〔2020〕1号文件精神,推进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工作进一步开展,激励本委成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考核期限
任职期间自然年度内,即自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考核期限。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系对考核对象的履职评价,着重从履行协会章程、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评审和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评审和测评均采用100分制,按评审最终得分占考核得分70%的权重、测评得分占考核得分30%的权重,计算考核得分。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监事会负责年度具体考核工作。具体包括考核对象报送材料的核实、评审组的组建、评审工作的组织、测评人员的确定、测评表的发放和回收、考核统分和考核等级的确定、监督评价意见和建议的出具、反馈,以及因年度考核所需要的其他组织工作。
六、评审工作
考核对象应于考评年度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并逐项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本委将对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以及考核对象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投诉、举报、奖惩等情况,依据协会章程,整理形成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并报送监事会。
监事会随机选取3-5人,组成互助资金工作委年度考核的评审组。评审组成员的确定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即与考核对象同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不得担任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审的人员。
评审组成员根据本方案附件一的评审细则,依据基础材料和相应附件提示,逐项给考核对象评分。评审组成员在评分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原则。
评审组成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提交评分表,在统计汇总的评审计分表中签字确认。
七、测评工作
测评工作采用测评人员填写并反馈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评审组进行评审的同时,组织对考核对象进行测评,测评人员的范围由评审组确定,测评以向参与测评人员发放本附件二的测评细则,测评人员限时根据该细则评分并反馈的方式进行。
测评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提交测评表,在评审组统计汇总的评审计分表中签字确认。
八、考核计分
评审组按照各评审组成员打分之和得出的总分除以评审组成员数,核算每个考核对象各自的最终评审分值和最终测评分值。
评审组根据考核对象的最终评审得分、最终测评得分,以及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对应权重,计算每个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的最终得分。
九、考核结果评级
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分值区间为85分至100分,“良好”等次的分值区间为75分以上、不满85分,“合格”等次的分值区间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不合格”等次的分值区间为不满60分。
十、奖励与惩戒
评审组将结合考核等级、考核资料,向监事会出具每名考核对象的评分等级、监督评价意见和建议,由监事会根据上述资料,报会长办公会对参与考核人员进行奖励或惩戒,具体为:
1.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建议由协会向考核对象颁发“热心公益事业”优秀奖励证书并通报嘉奖,抄报合肥市司法局,抄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单位,并建议作为参加所在行业评先评优、竞选合肥市破产管理人项目、参选本协会下属各级机构成员的加分材料。
2.考核对象为良好的 建议由协会向考核对象颁发“热心公益事业”良好奖励证书并通报表扬,抄送所在单位,并作为参加本协会评先评优、参选本协会下属各级机构成员加分材料。
3.考核等级为合格的 建议由协会对考核对象给予口头表扬,并作为参加本协会评先评优、参选本协会下属各级机构成员加分材料。
4.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建议由协会对考核对象给予口头批评或宣布淘汰。对于部分评分极低、严重不负责任,甚至造成损失的,本协会可向所在单位书面通报,并禁止其参加本协会下属各级机构成员的竞选。
十一、实施和解释
本考核方案自一届五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有关条款由本委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评审细则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评分标准:
1.本年度互助资金提取、发放情况(满分40分)
a.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时提取并发放的,给予满分40分。
b.未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时提取并发放的,每延迟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c.因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时提取并发放的而被投诉的,每被投诉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d. 因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时提取并发放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合肥市司法局等相应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等),每发生一次,扣10分,直至扣完为止。
2.本委交办工作完成情况(满分60分)
a.拒绝接受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直至扣完为止。
b.未按期完成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的,每延迟一次,扣10分,直至扣完为止。
c.接受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后,完成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分标准:
1.本年度评审工作每参加一次评审工作并完成的,给予10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
2.本年度所参加的评审工作未被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二次评审的,可给予满分10分。
每被决定二次评审一次的,扣5分(如第二次评审结果与第一次评审一致,则不予扣分)。
3.本年度内未被投诉的,可给予满分10分。
a.如被申请参与评审的管理人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b.如被合肥市司法局或其他相关机关以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的行为而被通报批评、警告、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4.本委交办工作完成情况(满分50分)
a.拒绝接受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20分,直至扣完为止。
b.未按期完成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的,每延迟一次,扣10分,直至扣完为止。
c.接受本委安排或指派的工作后,完成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
附件2:考核测评细则
1.工作规范评价(满分60分)
a.履行职责及时、未被投诉的,可给予满分30分,每被投诉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b.履行职责符合《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未被投诉的,可给予满分30分,每被投诉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工作效果评价(满分40分)
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良好、未被投诉的,可给予满分40分,每被投诉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3.扣分事项
因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而被合肥市司法局或其他相关机关通报批评、警告、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加分事项
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表扬或嘉奖的,每发生一次,加10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