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事单位: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4月24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协)理事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议事质量与效率,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根据管协《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三) 执行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 审议会费、互助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七) 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
(八) 向会员大会提出选举、增补、罢免理事的议案;
(九) 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
(十)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理事会推选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高院或中院领导、市司法局领导、省注协领导、律工处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会议。监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理事会会议十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理事和参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做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会议应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于理事会召开前五天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做出决议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参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一致意见方可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向理事会会议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实行表决制。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就某紧急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决定与理事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的回避。如果主持人是会长的,涉及会长回避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理事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的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应于召开会议两日前通过秘书长向会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管协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单位的利益与管协、全体会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管协和全体会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管协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代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履行职责评议不合格的,理事会有权免除其理事单位及代表职务。必要时可增补理事单位及代表,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单位及代表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工作;会议资料查阅需经会长批准。
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