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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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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事单位: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4月24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监事会会议的职能作用,依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监事会依据《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监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委主任和理事会、秘书处、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破产清算工作委员会、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实行监督,保障全体会员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并依据《章程》和本规则行使监督权;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和执行协会规则、行业规范、有关规章制度和协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审计;

(四)列席的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和相关决议;

(六)根据《章程》规定,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监事长提出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提出、监事长确定,并于会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完成监事长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事必须参加监事会议。监事一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会议的,由监事长办公会取消其监事资格。

第九条  除召开临时会议外,监事会审议的有关材料,秘书处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发送各监事及其他与会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定、决议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监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议题需要,监事长可以要求与该监督议题相关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损害广大会员利益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复核该项决议。理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核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各位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秘书存档。

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记载到会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并由秘书处将记录情况发送到会监事和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对会议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执行、秘书处执行或监事会指派监事执行,由监事会指派的监事应及时向监事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4月24日监事会会议通过起实行。


合管协(202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