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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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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4月24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委员名册的设立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目的、宗旨、依据】

为明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组织、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管理委员会顺畅履职,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下称“《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定位、依据】

评审委员会是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或“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第三条【组织职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协会会员提出的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第四条【组织隶属】

评审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本协会会长办公会领导。

第五条【组织监督】

评审委员会工作接受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或指导,并接受本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公开原则】

评审委员会实行工作公开制度。对会员提出的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公开审核过程及结果,保障本协会会员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职责范围】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设立委员名册;

(二)协助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随机抽取委员并成立评审小组;

(三)监督评审小组成员履行评审职责;

(四)办理涉及互助资金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委员设置、产生】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本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

第九条【委员会设置】

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务为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任命。

第十条【委员会结构】

主任委员负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管理日常事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罢免】

协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代表联名提议,有权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对特定委员的罢免议案。协会理事会收到符合条件的罢免议案的,应当对罢免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章 评审委员名册的设立

第十二条【入册基本要求】在合肥市所在行业连续执业满四年,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且近四年内未受过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从业人员,可提名入评审委员名册。

第十三条【会员推荐】资质会员可以从其所在单位执业人员中推荐评审委员。

第十四条【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提名】互助资金工作委员会可以从本工作委员会成员中提名评审委员。

第十五条【推荐人数】每个会员单位最多推荐两名委员。

第十六条【推荐时限】会员单位应于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评审委员会成员前三十日推荐委员,逾期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委员名册设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名册,以便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评审小组确定】会员(包括临时会员)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后,管理委员会从评审委员名册中随机抽取3人成立评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位为评审小组组长,作为评审活动的召集人,评审委员会予以协助。

评审小组成员与申请补助或补偿的会员(包括临时会员)系同一单位的,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管理委员会从评审委员名册中另行随即抽取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核定补肋或补偿具体标准。

破产费用包括为破产案件工作所必需的公告费、通知债权人的邮寄费用、因诉讼或调查异地发生的差旅费用、调查或者查档费、通讯费用、办公用品、必要的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档案保管费用、无法减免的诉讼费用等。

上述费用应当有明细及有效凭证作为依据,且费用发生为必要。

第二十条【评审流程】评审小组由召集人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按以下流程完成评审工作:

(一)向受理法院了解破产管理人工作,可申请出具相关评价意见;

(二)向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等了解破产管理人工作情况;

(三)查阅破产管理人办案卷宗,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至少一名监事列席监督;

(五)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处置难度、管理人实际工作量和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职情况等因素,建议是否准予补助或补偿、明确补助或补偿的具体金额,书面提交管理委员会决定。

(六)根据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说明。

第二十一条【评审标准】

评审以案件为计量单位,合并破产的按照一件计算。

破产费用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管理人报酬补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包括受理法院确定并已支付的报酬,或者因抵押物处置、补充申报等已经获取的工作报酬);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万元;债务人存在财产线索分散、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财产调查或处置难度较大、衍生诉讼较多、债权人众多等情况的,管理人报酬可酌情提高,在515万元之间确定;超过10万的,召集人须向评审委员会主任书面说明案情,书面材料须留档备查。

评审小组应当自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评审结论。具体评审工作由召集人组织实施并负责。

评审结论以评审小组多数意见确定,形成不了多数意见的,以召集人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次评审程序】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小组的建议有不同意见,并成立评审小组再次进行评审的,从评审委员会名册中随机抽取5人成立第二次评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位作为评审小组组长,作为评审活动的召集人。

第二次评审工作及流程参照第一次评审,评审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作记录和档案】

评审小组完成个案评审工作后,应制作书面工作记录,交由评审委员会会同管理委员会在事项办结后装卷归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委员责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互助资金或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办执转破的破产案件时,管理人可以会员单位的名义向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预支互助资金,最高限额5万元,在结案时结算。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核算管理人报酬后,应当优先退还申报的补助或者补偿。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或补偿资金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管理委员会、协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会长办公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实际开展工作的需求,决定评审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评审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可以根据办理事务的实际情况,考虑对委员的适当误工补贴。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工作补贴作为互助资金管理的公益经费,从互助资金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规则制定权限及适用】

本规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自2020年424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前,应当缴纳互助资金或符合申请补助补偿条件但尚未办结缴纳或补助补偿事项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合管协(202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