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全称为HeFei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英文缩写为HFA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从事破产人管理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具有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互助机制,促进管理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自愿接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功能型党支部(确定纪律检查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1名,支委成员2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二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功能型党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功能型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支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支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功能型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支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功能型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支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五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功能型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对会员进行考核、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会员开展破产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会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五)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六)宣传管理人工作,反映会员诉求,推动建立健全管理人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动态管理、遴选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制定行业规划、规范会员行为、保障会员权益。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破产管理或与之相关的单位;
(四)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照本会规定,缴纳管理人互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章内容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和《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和批准本会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会会费补充,或专款专用于本会教育培训、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费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工作需要,从当届会员中增补理事单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本条不适用)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本条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单位推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本章内容具体实施细则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注册资金;
(七)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划转的专项经费;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0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